1997年属什么(1997年福建纵火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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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之恶,有时候也很简单,与他人一对比,为什么别人可以借到1000元,自己却只能借到50元?这不就是不公正待遇吗?于是徐廷建便放了把火,烧了鞋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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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廷建出生于四川省合川市的一个贫困家庭,学历不高,小学都没读完,俗话说“穷乡僻壤出刁民”,这话难听,但也有一定的道理,因为师资不发达、穷困潦倒、信息来源少,人的发展有局限性,而过着苦日子的人也是想要过好日子,自己原有的东西不多,自然不是失去,还想着占点便宜。

1997年,18岁的徐廷建到了福建晋江,进入了裕华鞋厂,他是干杂活的,每月的工资是700元,在当时,对于徐廷建而言,这份工作还算可以,不过鞋厂并没有给他安排住宿,徐廷建平日里又喜欢喝酒,这么一下来,徐廷建经常没钱,还欠了小吃店不少钱。

在裕华鞋厂则有一个规定,那就是如果当月没有结清工人的工资,但工人又生活困难,是可以找老板预借一些。所以,徐廷建没少跟老板娘借钱,老板原本是看着这小伙子机灵,但工作才一个月,却三天两头的借钱,老板娘自然是有意见,有几次拒绝了徐廷建。

同年9月20日晚,徐廷建找到老板娘,希望老板娘借100元给他,好让他还了欠小吃店的钱,对此,老板娘发了点牢骚,但还是借了50元给徐廷建。

然而回到宿舍,徐廷建从一个工友的口中获知,老板娘借了某某1000元,这下,徐廷建的心里就很不平衡,老板娘不肯借钱给他,甚至自己已工作了一个月,厂里面也没有给他安排住宿,徐廷建便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,他决心报复老板娘。

而徐廷建实施报复的手段却是把鞋厂烧了,就没有考虑到鞋厂里的工人。9月21日凌晨5时许,徐廷建烧了一楼的一堆成品鞋,而火势迅速蔓延,已不是徐廷建能够控制的。

在这栋楼的二、三楼,却是住了70多名鞋厂的员工,他们在睡梦中被刺鼻的气味惊醒,但楼道的铁栅门并没有打开,窗户则都装着防盗网,工人们只能往三楼的铁栅门跑,一时间,哭喊声、呼救声混成一片,工人们无法自救,只能等待救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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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近的居民被吵醒后,看到熊熊大火,有人在呼喊、惊叫,连忙起床,拎着水桶去灭火,消防车也迅速赶到,采取一边灭火一边救人的方式,至7点7分,大火才被扑灭,而这场大火剥夺了32人的生命,还有4人受伤,造成的财产损失则达到了80多万元。

经过调查,这场大火并非意外,而是人为纵火,徐廷建引起了警方的注意,尽管徐廷建谎话连篇,可警方查案的态度却是相当严谨的,徐廷建并不能蒙混过关,最终,徐廷建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。

徐廷建放火烧鞋厂的行为,构成放火罪,在司法实践中,对行为人实施一个故意放火行为,造成多种结果(致人死亡、重伤,造成财产损失等)的,只认定为一个放火罪,应当适用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: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
但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,产生公共危险,造成人员死亡,并对造成人员死亡持故意心理,则构成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,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,而二者属于想象竞合犯,择一重罪论处。

本案中,徐廷建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,造成32人死亡,财产损失80万元,等待他的是法律的严惩。

1997年11月14日,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处了徐廷建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
在福建晋江“9·21”特大恶性火灾案中,可以看到人性的狭隘与扭曲,年轻人冲动,做事时不计后果,如果老板娘借给了徐廷建100元,悲剧是否还会发生?不得而知,但为了50元,徐廷建放火烧鞋厂,也许在当时,他并没有想过剥夺其他员工的生命,但放火是极具危险的行为,徐廷建根本无法控制,最终牵连楼上的鞋厂员工。

案发后,徐廷建后悔过,他也害怕被判处死刑,可一切无法都无法挽回,生命宝贵、不可逆,生命权也是公民最根本的权利,徐廷建最终被判处了死刑,死去的人也无法再复活,不少家庭的命运也可能因此被改变,让人无法释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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